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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6-06621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環罰(零)字〔2026〕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永州零陵區南津渡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2MA4L5T6T5P
地址:永州市零陵區朝陽辦事處諸葛廟村4組
法定代表人:張光坤
根據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移交機動車檢驗機構等移動源污染監管問題線索的函》(湘環辦函〔2025〕36號),你公司車輛檢測報告發動機控制單元CALID出現同一號碼(網紅碼)。2025年10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陳述、申辯材料,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你公司出具(網紅碼)虛假檢測報告的違法事實進行核查,經查實:你公司使用解碼器為車輛湘MYG576(2025年1月3日報告編號43110242501031017390974,檢測結果達標)、湘MLV855(2025年1月3日報告編號43110242501031501542557,檢測結果達標)、湘MWR799(2025年1月3日報告編號43110242501060839150175,檢測結果達標)、湘MKR866(2025年1月9日報告編號43110242501091534072422,檢測結果達標)在OBD檢測過程中消除故障碼,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并上傳至交警平臺,使該四臺車輛通過了車輛年檢。因此,你公司實施了出具虛假排放合格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你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提供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公司具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和調取你公司檢測系統中出現“網紅碼”同一數據代碼等證據,證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情況。
3.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證明你公司召回復檢車輛CALID與原出具的虛假檢測報告中的CALID碼不一致。
4.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向你公司送達了《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永環責改(零)字〔2025〕15號),證明我局已經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5.2025年1月3日至9日使用解碼器使4臺車輛通過OBD檢測,每車收取費用50元;環檢費用每臺車收取50元,證明你公司違法所得情況。
6.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之規定。
2025年8月1日,我局對你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8月13日向你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永環責改(零)字〔2025〕15號,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要求你公司于9月12日前對通過檢測且檢測報告中發動機控制單元CALID出現“網紅碼”的車輛進行召回重檢,并保證以后不再出現類似問題。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對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15號),并于2025年10月15日送達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權,10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陳述和申辯材料,經你公司2025年9月15日開展自查自糾后發現是你公司檢測人員唐詩佳在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9日期間,在公司工作時利用微型解碼(消碼)器為第一次在你公司檢測不合格的四位車輛車主(湘MYG576、湘MLV855、湘MWR799、湘MKR866)刷碼(消碼)后通過了公司檢測線的檢測,導致了你公司與環保監管平臺出現“網紅碼”數據的情況,出具虛假排放合格檢驗報告并取得了檢驗合格標志。根據你公司提供的陳述與申辯材料,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到你公司進行核查,你公司目前正在正常營業,經查實:系你公司檢測人員唐詩佳在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9日期間,在公司工作時利用微型解碼(消碼)器為第一次在你公司檢測不合格的四位車輛車主(湘MYG576、湘MLV855、湘MWR799、湘MKR866)刷碼(消碼)后通過了公司檢測線的檢測,導致了你公司與環保監管平臺出現“網紅碼”數據的情況,出具虛假排放合格檢驗報告并取得了檢驗合格標志。
2026年1月12日,我局對你公司重新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6〕3號),并于2026年1月12日送達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既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2-1“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標準”的裁量規定,我局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整(¥175000.00)。
2.沒收違法所得4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2.裁量表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2月9日
(十二)第三方機構及違法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
表12-1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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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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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點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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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 |
不足3臺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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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以上不足10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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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臺以上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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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1個月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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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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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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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個月以上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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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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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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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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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情形。
2、情節嚴重是指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為10臺以上的情形。
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4、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100000/500000)×100%=20%
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或倍數) =[20%+15%]=35%×50萬=17.5萬元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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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書名稱 及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環罰(零)字〔20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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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名稱 或姓名 |
永州零陵區南津渡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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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點 |
永州市零陵區朝陽辦事處諸葛廟村4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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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電子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公告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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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簽字(或蓋章)及收件日期 |
(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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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兩人簽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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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機關蓋章 |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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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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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