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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6-06559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環罰(冷)字〔2026〕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單位名稱:永州市冷水灘區紅坤養殖專業合作社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431103MA4RB96T9W
法定代表人:周吉坤
地址:永州市冷水灘區上嶺橋鎮天子嶺村一組
2025年8月18日,接群眾投訴舉報“永州市冷水灘區紅坤養殖專業合作社違法排污”交辦件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你養殖合作社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你養殖合作社異位發酵床于2025年8月1日因設備故障導致東北方向豬舍集污池在2025年8月8日滿負荷后養殖廢水外溢至旁邊未做防滲漏的土坑內。2.2025年8月18日,永州市生態環境監測北部中心站對你養殖合作社東北方向豬舍集污池旁邊未做防滲漏的土坑進行水質采樣,參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監測結果顯示總磷超標5.295倍,懸浮物超標0.79倍,氨氮超標3.2倍,化學需氧量超標0.5倍。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你養殖合作社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養殖合作社具備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證明你養殖合作社存在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3.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養殖合作社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對你養殖合作社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冷)告(聽告)字〔2025〕6號),告知你養殖合作社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2025年12月6日,你養殖合作社提交了聽證申請書,并提出以下申辯意見:
1.養殖合作社于2025年8月1日因設備故障,導致東北方向豬舍集污池無法正常運行。2025年8月8日集污池滿負荷后,養殖廢水外溢至鄰近未采取防滲措施的土坑中,污染持續時間為8天,認為時間較短。
2.沒有主觀故意排放養殖廢水,養殖廢水外溢后養殖合作社立即進行了整改,本次處罰金額過高,希望從輕減輕處罰。
3.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與2024年環境污染事件同為養殖廢水外溢,但用不同法律條款進行處罰,希望更改處罰法律條款。
4.對本次執法過程中在該養殖合作社的土坑內采集養殖廢水樣本,監測結果顯示超過國家排放標準存在異議。
經核實,我局對你養殖合作社提出的部分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具體如下:
1.你養殖合作社于2025年8月1日異位發酵床設備發生故障,8月8日,集污池滿負荷,養殖廢水外溢至鄰近未采取防滲措施的土坑中,8月13日發酵床調試完成,8月15日完全維修好。因8月1日設備發生故障,但污水未滲漏至外環境,因此可認定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從8月8日污水外溢至外環境開始起算至8月15日發酵床完全維修好,污染持續時間為8天。我局對你養殖合作社提出的第一條申辯意見予以采納。
2.該養殖合作社于2025年8月1日異位發酵床設備發生故障,8月7日聯系維修師傅,8月13日購買設備,在設備發生故障時該養殖合作社未及時維修,放任不管導致污水外溢也是主觀故意的表現。在問題發生后開展整改,系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必要舉措。目前當事人已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你養殖合作社第二條申辯意見中“從輕減輕處罰”意見予以采納。
3.2024年發生的污染事件,系因雨季期間雨污分流設施不完善,導致雨水進入豬舍后方集污池,造成外溢。當時外溢的污水抽運至養殖合作社上方設有黑膜防滲措施的礦坑內儲存,屬臨時應急處置。雖因儲存過量導致超過黑膜范圍外溢,但已有防滲設施基礎。而本次事件中,廢水直接排入未做任何防滲處理的土坑,無任何污染防治設施,滲漏風險更高,對地下水環境造成直接威脅,違法情節更為嚴重。永州市冷水灘區紅坤養殖專業合作社異位發酵床設備發生故障并導致污水外溢至未采取防滲措施的土坑中,該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進行處罰。兩起事件在違法事實、處置方式及環境影響方面存在本質差異,不具可比性。我局對你養殖合作社提出的第三條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4.采樣土坑不屬于永州市冷水灘區紅坤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污染防治設施,且該土坑未采取防滲措施,至少應滿足《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次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在該養殖合作社土坑內采集的養殖廢水樣本,經檢測結果顯示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該監測報告用于證明外溢廢水具有污染性,確認違法行為成立,系行政處罰的佐證依據之一,而非處罰決定的唯一依據。我局對你養殖合作社提出的第四條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表5-1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裁量規定,鑒于你養殖合作社已對外溢的養殖廢水進行清運并對污水處理設施異位發酵床進行了維修,及時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從輕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范圍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并經集體審議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輕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和《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的規定,我局經集體討論研究后決定對你養殖合作社從輕處罰,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元)
限你養殖合作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養殖合作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2.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表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9日
附件2
表5-1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
|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 百分值 |
|
裁量起點 |
10%√ |
||
|
1 |
違法行為表現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0%√ |
|
整體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10% |
||
|
偷排 |
20% |
||
|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
20% |
||
|
2 |
排放污染物種類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
|
3 |
違法行為持續 時間 |
不足1天 |
0% |
|
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
|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
|
15天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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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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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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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2%√ |
||
|
3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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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次以上 |
16% |
||
|
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建設項目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3、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6、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計算過程: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10%
《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中擬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裁量起點10%+部分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5天以上不足15天8%+兩年內環境違法行為2次2%+一年內有投訴且經核實5%)×100萬=25萬
經集體討論研究從輕后罰款金額=擬罰款金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3%=25萬-100萬*13%=12萬
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