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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6-06558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環罰〔2025〕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永州紅星盛業農牧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0MA4RCCTB1E
地址:永州市零陵區郵亭圩鎮新江村
法定代表人:胡唐輝
2025年9月,永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在零陵大隊于2025年6月辦理其他案件中發現,你公司養殖廢水全部排入下游的28畝水田內,由水田排向外環境。經查,根據你公司2023年12月出具的《永州紅星盛業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生豬養殖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你公司年產生廢水量79353.9噸,處理后的養殖廢水全部用于自有菜地及防護林澆灌,而實際情況是養殖廢水全部排向了28畝水田,很大一部分通過28畝水田滲排和溢流到廠區外,與驗收報告描述不一致,驗收時未按環評報告書要求開展周邊地表水和地下水監測。你公司污水處理站消毒池、格柵池、污泥濃縮池、調節池是露天敞開,與你公司2023年12月出具的《永州紅星盛業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生豬養殖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中描述的污水處理站消毒池、格柵池、污泥濃縮池、調節池加蓋密閉減少惡臭產生情況不一致;現場固廢有機肥處理為固液分離后的固廢在一四面皆通未密閉的廠棚內,之后轉移到兩個密閉發酵罐發酵,兩個發酵罐分別有一個廢氣排放筒,有噴淋除臭,發酵后的固廢堆在另一個四面皆通未密閉的廠棚內,與環評要求和驗收報告中有機肥車間封閉運輸、封閉車間,并采取集氣罩+生物濾池除臭+15m排氣筒處理不一致。廢氣排放筒有兩個,只做了一個點位的監測。驗收報告結論里多次出現“該項目地點位于廣東省永州市零陵區郵亭圩鎮”,驗收報告描述的也是年出欄10萬頭生豬,而實際建設情況只能年出欄5萬頭左右。因此該項目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八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八)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的情形。該項目于2023年12月31日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2024年3月19日將驗收報告上傳至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因此,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弄虛作假。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提供的工商營業執照、案件關系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們具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提供的環評報告書、項目驗收報告及第三方服務合同等資料,證明你公司項目建設中環境保護設施的要求,項目驗收時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情況,污染物排放及監測情況。
3.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0月10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0月11日、14日對你公司負責人劉博鋒調查詢問筆錄、10月15日對第三方技術服務公司湖南雅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業務員張超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及其他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材料,證明你公司現場污染處理設施建設情況和污染物排放與驗收報告中描述的不符。
4.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對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告(聽告)字〔2025〕2號),11月19日將該文書送達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提出聽證申請。12月4日,我局組織聽證會,會上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博鋒提出:1.計算罰款金額時應按照裁量表中“報批環評報告表”類別計算;2.已采取相關整改措施,已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經核查,你公司年出欄生豬10萬頭,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牲畜飼養031“年出欄生豬5000頭(其它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量)及以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應辦理環評報告書,并非報批報告表,計算罰款金額時應根據裁量表中的“報批環評報告書”類別計算,因此第一條申辯意見不予采納,第二條申辯意見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采納。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鑒于你公司主動減產停欄,進行周邊水塘清理修復,開展生態損害賠償,重新辦理環評手續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并經集體審議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輕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和《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的規定,永州紅星盛業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符合從輕處罰的情節,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2-2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裁量標準”裁量計算,經我局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你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拾柒萬元整(¥27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計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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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書名稱及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環罰〔202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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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名稱 或姓名 |
永州紅星盛業農牧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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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點 |
永州市零陵區郵亭圩鎮新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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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電子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公告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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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簽字(或蓋章)及收件日期 |
(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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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兩人簽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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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機關蓋章 |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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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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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表2-2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
投入生產使用、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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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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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時 改正 |
逾期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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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點 |
2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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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 |
報告表 |
0% |
0% |
|
報告書且未實施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 |
5%√ |
5% |
||
|
報告書且實施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 |
10% |
10% |
||
|
2 |
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 |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
0%√ |
0% |
|
已建成,未投入使用 |
6% |
6% |
||
|
3 |
驗收情況 |
未經驗收 驗收不合格 驗收弄虛作假未獲得驗收通過 |
0% |
0% |
|
驗收弄虛作假獲得驗收通過 |
6%√ |
6% |
||
|
4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0% |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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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15% |
15% |
||
|
5 |
排放污染物種類 |
未排放污染物 |
0% |
0% |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5%√ |
5% |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3%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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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6個月 |
0% |
/ |
|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6% |
/ |
||
|
12個月以上 |
11%√ |
/ |
||
|
7 |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 |
|
2次 |
4% |
/ |
||
|
3次 |
8% |
/ |
||
|
4次以上 |
14% |
/ |
||
|
8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 |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 |
||
注:1、本表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及時改正的罰款金額=及時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
(2)逾期不改正的罰款金額=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200萬。
3、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違法行為中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是指從投入生產、使用之日到發現違法行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間停止生產、使用時間。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中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是指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到發現違法行為之日(不含本日)。
6、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按照表12-3進行裁量。
7、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8、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9、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10、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及時改正的罰款金額=及時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20%+5%+0%+6%+0%+5%+11%+0%+0%)×100萬=47萬
從輕后的罰款金額=擬罰款金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20%=47萬-100萬×20%=27萬
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