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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6-06556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環罰〔2025〕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單位名稱:永州市聚宏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3344790587W
法定代表人:唐寶盾
詳細地址:永州市冷水灘區鳳凰園春江北路168號
2025年10月21日,根據省廳移動源標志性戰役執法監督幫扶組移交的問題線索,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你公司對湘M9XF99、皖S2T812、湘M19399、湘M72315、湘M19188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過程中,加載減速測試期間發動機轉速和轉鼓轉速比值變化均超過5%。具體情況為:1、湘M9XF99機動車使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排放檢驗,過程數據顯示:功率掃描階段第74秒發動機轉數為966r/min,車速為55.24km/h,第75秒發動機轉數為1506r/min,車速為54.16km/h,發動機轉速和轉鼓轉速比值變化為59%,超過5%;功率掃描階段第77秒、79秒,排放測試階段第87秒、89秒均出現發動機轉速和轉鼓轉速比值變化超過5%的情況。2、皖S2T812機動車使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排放檢驗,過程數據顯示:功率掃描階段第56秒發動機轉數為4129r/min,車速為67.14km/h,第57秒發動機轉數為2340r/min,車速為66.04km/h,發動機轉速和轉鼓轉速比值變化為44%,超過5%。3、湘M19399機動車使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排放檢驗,過程數據顯示:功率掃描階段第59秒發動機轉數為3571r/min,車速為62.41km/h,第60秒發動機轉數為1997r/min,車速為60.56km/h,發動機轉速和轉鼓轉速比值變化為42%,超過5%;功率掃描階段第63秒、66秒,排放測試階段第70秒、77秒、78秒、79秒、84秒、101秒均出現發動機轉速和轉鼓轉速比值變化超過5%的情況。4、湘M72315機動車使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排放檢驗,過程數據顯示:功率掃描階段第88秒發動機轉數為7894r/min,車速為50.79km/h,第89秒發動機轉數為1540r/min,車速為48.05km/h,發動機轉速和轉鼓轉速比值變化為79%,超過5%;排放測試階段第94秒、95秒、108秒、125秒、126秒均出現發動機轉速和轉鼓轉速比值變化超過5%的情況。5、湘M19188機動車使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排放檢驗,過程數據顯示:排放測試階段第76秒發動機轉數為2505r/min,車速為30.38km/h,第77秒發動機轉數為1485r/min,車速為32.66km/h,發動機轉速和轉鼓轉速比值變化為44%,超過5%;排放測試階段第82秒、83秒均出現發動機轉速和轉鼓轉速比值變化超過5%的情況。以上行為違反了GB3847-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期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B.4.6.1、B.4.6.2和B.4.6.4“啟動加載減速程序后,控制系統將以不少于10 Hz的采樣頻率檢測轉鼓表面制動力、發動機轉速和轉鼓速度數據,并實時計算出發動機轉速和滾筒轉速的比值。當檢測進程和機動車上的負荷發生變化時,該比值的變化應當不超過±5%”“加載減速測試期間,自功率掃描到排放測試結束期間,駕駛員不得人為變換變速箱擋位,這可以通過發動機轉速和轉鼓轉速的比值進行判斷,如果在正常檢測期間,系統監測到該比值的變化超過±5%,則可以認為存在人為換擋現象,這時應該提醒駕駛員檢測無效,松開油門踏板,重新開始加載減速排放測試”“在加載減速檢測過程中,出于何種原因,如果操作駕駛員試圖松開油門踏板,檢測工作都將被提前中斷。在這種情況下,自動試驗程序認為檢測工作已經中止,也可以通過在屏幕上鎖定適當的復選框或用手觸按鍵確認中止程序”標準要求,你公司未對以上5臺車重新檢測,即通過檢驗并出具了排放檢驗合格報告。湘M9XF99檢驗報告編號為43110334251011510380066,皖S2T812機動車檢驗報告編號為431103342510111004330060,湘M19399機動車檢驗報告編號為431103342510131509000119,湘M72315機動車檢驗報告編號為431103342510141007470023,湘M19188機動車檢驗報告編號431103342510140858270008。你公司存在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證據:1、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公司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員工盧東升承認檢驗過程中存在人為換擋,松油門踏板的事實。
3、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在你公司調取的湘M9XF99、皖S2T812、湘M19399、湘M72315、湘M19188機動車檢驗過程數據證明進行以上5臺機動車,加載減速測試期間發動機轉速和轉鼓轉速比值變化超過5%,車輛未重檢,違反了GB3847-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期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B.4.6.1、B.4.6.2和B.4.6.4標準要求的事實。
4、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制作的污染源現場監察筆錄,2025年10月21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調查詢問筆錄,以及調取的過程數據等證據,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提供湘M9XF99、皖S2T812、湘M19399、湘M72315、湘M19188的車輛檢測合格報告證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虛假排放檢測報告的違法事實。
5、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提供M9XF99、皖S2T812、湘M19399、湘M72315、湘M19188的車輛檢測合格報告證明檢驗違法行為時間為2025年10月11日至14日。
6、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提供收費收據和情況說明證明湘M9XF99、皖S2T812、湘M19399、湘M72315、湘M19188的車輛的環檢費用為50元每臺。
7、執法人員提供的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身份的合法性。
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之規定。
我局于11月17日對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告(聽告)字〔2025〕2號),當日將該文書送達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法定限期內既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湘環發〔2022〕8號》“表12-1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標準”計算得出對你公司的罰款金額為壹拾柒萬伍仟整(¥:175000元),(裁量過程如下:裁量起點20%;裁量因素1“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取裁量因子“3臺以上不足10臺”,對應的裁量百分值為15%;裁量因素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取裁量因子“不足1個月”,對應的裁量百分值為0%;裁量因素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取裁量因子“1次”,對應的裁量百分值為0%;出具虛假報告的罰款金額=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百分值總和×50萬=(20%+15%+0%+0%)×50萬=17.5萬),沒收違法所得貳佰伍拾元整(50元×5臺)(¥:250元)。
經我局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你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整(¥:175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貳佰伍拾元整(¥:25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李琪林 電 話:0746-8323986
地 址:永州市冷水灘區永州大道與城南大道交叉口向南730米 永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2樓
郵政編碼:425000
附件:1.《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2. 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計算方法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2
表12-1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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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裁量起點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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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 |
不足3臺 |
0% |
|
3臺以上不足10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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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臺以上 |
30% |
||
|
2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1個月 |
0%√ |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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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15% |
||
|
6個月以上 |
25% |
||
|
3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15% |
||
|
3次以上 |
25% |
||
注:1、本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情形。
2、情節嚴重是指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為10臺以上的情形。
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4、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出具虛假報告的罰款金額=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百分值總和×50萬=(20%+15%+0%+0%)×50萬=17.5萬
違法所得金額=50*5=250元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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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書名稱及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永環罰〔20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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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名稱 或姓名 |
永州市聚宏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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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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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電子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公告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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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簽字(或蓋章)及收件日期 |
(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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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兩人簽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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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機關蓋章 |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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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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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