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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6403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環罰〔2025〕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單位名稱:永州市華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中心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3062222389Q
法定代表人:何翠華
詳細地址:湖南省冷水灘區長豐大道23號(一汽大眾永恒4S店旁)
根據市人大環資委《關于督辦核查永州市華泰機動車檢測中心尾氣排放檢測違法違規問題的函》移交的問題線索,2025年7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市交警支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你公司正常營業,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1、你公司2025年7月9日檢測的湘E81973輕型柴油貨車(使用自由加速法)在尾氣污染物檢測過程中,上傳平臺的采樣管視頻(第4次)的44秒、1分6秒、1分44秒、2分9秒排氣管均出現可見煙度,其中2分9秒為明顯可見煙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3847-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減速法)》結果判定“8.2.2如果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1級,則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之規定,該車輛應當判定不合格,不能出具排放檢驗合格報告,但你公司出具了湘E81973機動車排放檢驗合格報告,報告編號為31103222507091659090037。2、你公司2025年7月2日檢驗的桂C1605G家用汽油小轎車,使用雙怠法進行檢驗過程中,過程數據從58秒至78秒之間發動機轉速為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285-2018《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A.3雙怠法測量程序“測試過程中,發動機從怠速狀態加速至70%額定轉速或企業規定的暖機轉速,運轉30s后降至高怠速狀態,維持15s后,發動機從高怠速降至怠速狀態15s后完成檢測”“在測試過程中,如果任何時刻發動機熄火,應終止測試,排放測量結果無效,需重新進行測試”相關要求,車輛在檢測過程中發動機應一直處于啟動狀態,并保持相應的轉速,該車輛出現持續20秒的發動機轉速為0的情況下,你公司未按要求進行重檢,并出具了桂C1605G機動車排放檢測合格報告,報告編號431103222507021608520036。因此,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證據:1、你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公司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制作的污染源現場監察筆錄,2025年8月1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調查詢問筆錄,以及調取的視頻、檢測報告、過程數據等證據,證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事實。
3、你公司提供收款收據和情況說明證明湘E81973、桂C1605G兩臺車的排放檢驗收費共計100元。
4、執法人員提供的執法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身份的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之規定。
我局于9月8日對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告(聽告)字〔2025〕1號),當日將該文書送達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提出聽證申請。9月25日,我局組織聽證會,會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翠華和委托代理人蔣林祥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書》,請求我局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主要理由為:一是積極整改,糾正錯誤,把存在的問題的車輛維修后召回重新上線檢測,8月4日已整改完成并把整改報告送給我局。二是自成立以來,一直遵守各項環保法規制度,服從環保部門的管理,此次為初次違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不大,并及時整改到位,懇請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本著教育從嚴,處罰從寬的原則,對該公司不予處罰。三是該公司是永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招商引資企業,項目總投資5600萬元,目前公司一直處于虧損狀態,經營困難,企業負擔重,請我局給予從輕處理。
經我局審核,你公司存在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我局對你公司提出的不予行政處罰申請不予采納,主要理由是:一是你公司整改不徹底,排放不合格車輛桂C1605G一直未召回維修重檢,造成的環境影響未徹底消除并且還在持續,不符合免罰條件;二是招商引資和經營困難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你公司可以根據需要申請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罰款十萬元已是最低法定罰款金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湘環發〔2022〕8號》“表12-1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標準”計算得出對該公司的罰款金額為壹拾萬整(¥:100000元),(裁量過程如下:裁量起點20%;裁量因素1“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取裁量因子“不足3臺”,對應的裁量百分值為0%;裁量因素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取裁量因子“不足1個月”,對應的裁量百分值為0%;裁量因素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取裁量因子“1次”,對應的裁量百分值為0%;出具虛假報告的罰款金額=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百分值總和×50萬=(20%+0%+0%+0%)×50萬=10萬),沒收違法所得壹佰元整(50元×2臺)(¥:100元)。
經我局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你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壹佰元整(¥:1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李琪林 電 話:0746-8323986
地 址:永州市冷水灘區永州大道與城南大道交叉口向南730米 永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2樓
郵政編碼:425000
附件:1.《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2..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計算方法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2
表12-1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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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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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點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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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 |
不足3臺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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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以上不足10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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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臺以上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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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1個月 |
0%√ |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 |
10% |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15% |
||
|
6個月以上 |
25% |
||
|
3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15% |
||
|
3次以上 |
25% |
||
注:1、本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情形。
2、情節嚴重是指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為10臺以上的情形。
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4、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出具虛假報告的罰款金額=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百分值總和×50萬=(20%+0%+0%+0%)×50萬=10萬
違法所得金額=50*2=100元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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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書名稱及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環罰〔202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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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名稱 或姓名 |
永州市華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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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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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電子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公告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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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簽字(或蓋章)及收件日期 |
(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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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兩人簽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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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機關蓋章 |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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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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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