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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6328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環罰(零)字〔2025〕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零陵區張家嶺生態養殖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102MA4QTU0X83
地址:永州市零陵區菱角塘鎮克勤嶺村二組
經營者:張榮軍
2025年7月1日,我局接到群眾投訴后,立即安排執法人員前往你養殖場開展現場檢查。經現場核實,你養殖場當前處于正常養殖狀態,養殖模式為一年飼養兩批豬,年出欄量約700頭,目前存欄生豬約300頭。同時查實,你養殖場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一是場內雖建有3個三級沉淀池(單個容積約60立方米),但均未采取防滲漏處理,且池內留存糞污;二是未建設干濕分離機,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你養殖場于2025年7月4日提供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養殖場具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5年7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和輔證材料,2025年7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你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不合格。
3.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向你養殖場送達了《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永環責改(零)字〔2025〕8號)和《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執》,證明我局已經責令你養殖場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4.2025年8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整改情況,并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該養殖場完善了污染防治設施,確保了養殖廢水不對周邊造成影響。
5.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永環罰(零)告字〔2025〕4號),并于次日送達你養殖場,告知你養殖場享有陳述申辯權。你養殖場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規定,經我局研究決定對你養殖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元)。
限你養殖場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養殖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附件2:裁量表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8日
二、通用裁量表
表13 通用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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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裁量起點 |
Y |
||
|
1 |
違法行為的區域影響 |
縣級行政區域內(不跨鄉鎮街或在園區范圍內) |
0%√ |
|
縣級行政區域內(跨鄉鎮街或超出園區范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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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縣級行政區域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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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級行政區域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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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級行政區域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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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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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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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個月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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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違法行為發生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11% |
||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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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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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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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次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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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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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裁量起點的確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如語義重復:涉及指“關聯到或牽涉到”;及指“至或到達”。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起點Y=(處罰最低倍數/處罰最高倍數)×100%;
(3)如未規定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裁量起點Y=(《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對應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2)如語義重復:涉及指“關聯到或牽涉到”;及指“至或到達”。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的計算方法:罰款金額=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處罰的最高倍數。
3、除專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違法情形均依據此表。
4、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5、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8、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裁量起點Y=(規定的簡易程序對應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3000/100000)×100%=3%
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3%×100000=3000(元)
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