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6325 | 分類: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
文號 : |
永環罰(冷)字〔2025〕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單位名稱:永州市冷水灘區齊義龍養殖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103MA4PGG155M
經營者:齊義龍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伊塘鎮廟山村花果園組
一、環境違法的事實和證據
2025年6月10日,永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處理群眾投訴舉報“群眾反映楓木村養豬場污染問題一直未解決,導致下游農田不能種植”的問題,檢查中發現永州市冷水灘區齊義龍養殖場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養殖場外小型污水處理系統未開啟,干濕分離機外部銹跡斑斑,蜘蛛網密布,處于長期未開啟的狀態,無污水運行臺賬和污水處置的藥劑投放記錄。養殖場外的養殖污水處理沉淀池有少量養殖廢水存儲,產生的氣味對周邊居民有一定的影響。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你養殖場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養殖場具備承擔行政法律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證明你養殖場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染處理設施的違法事實。
3.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你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永環罰(冷)告字〔2025〕4號)告知你養殖場陳述申辯權。你養殖場于2025年8月30日、9月3日、9月9日向我局提交三份《陳述申辯書》,共提出以下4點申辯意見:1.2025年6月23日晚設備出現故障導致未運行;2.我養殖場養殖500多頭生豬,屬于小型養殖場,分別與曾建軍、黃桂中、張董紅三名種植大戶簽訂了《畜禽養殖場糞便消納協議書》。豬糞水經沼氣池、曝氣池、沉淀池、厭氧池三個月熟化處理后委托給種植戶綜合利用;3.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進行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相應設施,可以不運行相關設施;4.我養殖場已與信訪人達成息訪協議。
經核實,我局認定你養殖場申辯理由不成立:1.污水處理設施長期未運行。2025年6月10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證實你養殖場污水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6月11日和8月20日對你養殖場經營者齊義龍的調查詢問筆錄均顯示,干濕分離機早已燒壞,污水處理設施早已不能正常開啟。2025年9月4日、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養殖場開展現場復核,你養殖場污水處理設施厭氧池、曝氣池仍未運行。2.你養殖場提供的糞便消納協議僅在陳述申辯時提供,6月11日和8月5日我局要求你養殖場提供相關協議時,你養殖場均未提供;且你養殖場稱將糞污委托種植戶處理,但未能提供委托消納前你養殖場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相關證據,與種植戶簽訂的消納協議未要求種植戶進行無害化處理,且無證據證明種植戶進行了無害化處理,故不能不運行污水處理設施。3.與信訪人達成息訪協議與本案違法事實無關,故不予采納。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標準,我局經研究決定對你養殖場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柒仟捌佰伍拾元整(¥:7850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
限你養殖場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養殖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計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8日
表13 通用裁量表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Y |
||
1 |
違法行為的區域影響 |
縣級行政區域內(不跨鄉鎮街或在園區范圍內) |
0%√ |
縣級行政區域內(跨鄉鎮街或超出園區范圍) |
5% |
||
跨縣級行政區域 |
12% |
||
跨市級行政區域 |
18% |
||
跨省級行政區域 |
27% |
||
2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5% |
||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11% |
||
12個月以上 |
22% |
||
3 |
違法行為發生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11% |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24%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5%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22% |
||
5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裁量起點的確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起點Y=(處罰最低倍數/處罰最高倍數)×100%;
(3)如未規定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裁量起點Y=(《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對應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的計算方法:罰款金額=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處罰的最高倍數。
3、除專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違法情形均依據此表。
4、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5、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8、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裁量起點Y=(規定的簡易程序對應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3000/100000)×100%=3%
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3%+5%×97%]×10=78.5%×10=7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