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6327 | 分類: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
文號 : |
永環罰(零)字〔2025〕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永州紅星盛業農牧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0MA4RCCTB1E
地址:永州市零陵區郵亭圩鎮新江村
法定代表人:胡唐輝
2025年6月11日,我局組織核查小組進入永州紅星盛業農牧科技有限公司核實該公司被多次投訴舉報的問題,經現場核實:1.該公司養殖場正在正常養殖,養殖污水采用“固液分離+預沉+調節+高效厭氧+預硝化+生態共氧+混凝消毒工藝”廢水處理工藝,但廢水處理過程中未進行混凝消毒工藝處理,2.有機肥車間建設了密閉高溫發酵罐,然后采取集氣罩+生物濾池除臭+15m排氣筒排放的污染防治設施,有機肥未通過發酵罐發酵處理,而是通過鏟車將有機肥直接運輸至另一處雨棚下堆放,2025年6月24日,我局對你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你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提供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公司具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5年6月24日和6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和輔證材料等證據,證明你公司有不正常運行部分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
3.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永環責改(零)字〔2025〕6號)和《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執》,證明我局已經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4.2023年8月10日現場核查整改情況,并現場制作了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證據,證明你公司已將上述違法行為整改到位。
5.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作出《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8號),于2025年9月10日將該文書送達于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既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規定,經我局案審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元整(¥:2919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附件2:裁量表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8日
二、通用裁量表
表13 通用裁量表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Y |
||
1 |
違法行為的區域影響 |
縣級行政區域內(不跨鄉鎮街或在園區范圍內) |
0%√ |
縣級行政區域內(跨鄉鎮街或超出園區范圍) |
5% |
||
跨縣級行政區域 |
12% |
||
跨市級行政區域 |
18% |
||
跨省級行政區域 |
27% |
||
2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5% |
||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11% |
||
12個月以上 |
22% |
||
3 |
違法行為發生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11% |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24%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5%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22%√ |
||
5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裁量起點的確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起點Y=(處罰最低倍數/處罰最高倍數)×100%;
(3)如未規定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裁量起點Y=(《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對應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的計算方法:罰款金額=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處罰的最高倍數。
3、除專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違法情形均依據此表。
4、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5、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8、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裁量起點Y=(《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對應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3000/100000)×100%=3%
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3%+27%×97%]×10=29.19%×10=2.91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