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6251 | 分類: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
文號 : |
永環罰(零)字〔2025〕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永州紅星盛業農牧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0MA4RCCTB1E
地址:零陵區郵亭圩鎮楊家巷片新江村
法定代表人:張躍云
2025年1月20日接群眾來電反映“永州紅星盛業農牧科技有限公司豬場排污影響村民魚塘養不出魚,水稻產量低”的信訪后,2025年2月28日我局安排執法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發現:你公司養殖場正常經營,排放的豬場廢水經公司租賃的耕田后溢流到深塘,再從深塘出水口排出,深塘水面上被枯萎的水葫蘆覆蓋,同時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零陵分局委托湖南佳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公司流轉的水田出水口、水田下游深塘及周邊洋塘內的水質進行了采樣檢測。2025年3月10日收到湖南佳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湖佳藍檢字J(2025)HJ第201-02號)中顯示:水田下游深塘及周邊洋塘內的水質未超標,養殖場內水田排放口的污水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分別為58.7mg/L、235mg/L,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一級標準限值的1.94倍、1.35倍,蛔蟲卵為2.6個/L,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標準限值的0.3倍。
以上事實,由如下證據證明:
1.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份,證明你公司的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當事人的身份。
2.2025年2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和拍攝的現場照片4張,證明你公司生產產生的豬場廢水排放到深塘的情況和已整改的情況。
3.2025年3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3份證明你公司的基本情況、項目建設情況及豬場污水處理處置后排污去向的情況及整改情況。
4.永州市零陵區郵亭圩鎮楊家巷村茶元組村民彭恒電話記錄1份和信訪件1份,證明案件的來源和前一年內有投訴且經查實。
5.湖南佳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湖佳藍檢字J(2025)HJ第201-02號),證明你公司涉嫌污水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6.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永環責改(零)字〔2025〕1號)和《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執》,證明我局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7.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永環罰(零)告字〔2025〕1號)和《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執》,證明我局告知你公司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8.我局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5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之規定。
你公司在2025年3月20日收到我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立即制定了整改方案。2025年4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已組織力量堵塞了養殖廢水進入魚塘的缺口,清除了深塘內枯萎的水葫蘆,未發現養殖廢水進入魚塘、農田的現象。
2025年5月6日我局對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永環罰(零)告字〔2025〕1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標準,經我局研究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整(¥:1569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計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27日
表13 通用裁量表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6%√ |
||
1 |
違法行為的區域影響 |
縣級行政區域內(不跨鄉鎮街或在園區范圍內) |
0%√ |
縣級行政區域內(跨鄉鎮街或超出園區范圍) |
5% |
||
跨縣級行政區域 |
12% |
||
跨市級行政區域 |
18% |
||
跨省級行政區域 |
27% |
||
2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5% |
||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11% |
||
12個月以上 |
22% |
||
3 |
違法行為發生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11% |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24%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5%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22%√ |
||
5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
累計 |
|
|
27% |
注:1、本表裁量起點的確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起點Y=(處罰最低倍數/處罰最高倍數)×100%;
(3)如未規定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裁量起點Y=(《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對應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的計算方法:罰款金額=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處罰的最高倍數。
3、除專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違法情形均依據此表。
4、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5、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8、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Y=(《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對應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3000/50000×100%=6%
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6%+27%×94%)×50000
=15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