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6252 | 分類: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
文號 : |
永環罰(零)字〔2025〕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零陵區珠山鎮興旺養豬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102MA4R33GD1T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珠山鎮友誼村
經營者:郭建忠
2025年3月24日,我局接群眾舉報,反映位于零陵區珠山鎮友誼村有養殖場污染環境的行為。接舉報后,我局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現場,經現場查實:你養豬場的養殖糞污用于租用的農田種植綜合利用,下方位置最低的兩塊田內有黑褐色養殖糞污水,滲出至旁邊的排水溝內,與流經坦夫村的灌溉水溝匯合。2025年3月28日,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零陵分局委托湖南品標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養豬場租用的種養結合農田、豬場外農田旁小溪上游及下游分別采樣,2025年4月10日湖南品標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豬場外農田旁小溪上游及下游水質未超標,租用的種養結合農田灌溉水五日生化需氧量為540mg/L、化學需氧量1.70×103mg/L、懸浮物600mg/L、氨氮242mg/L、總磷(以P計)22.2mg/L。依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排放標準值為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化學需氧量400mg/L、懸浮物200mg/L、氨氮80mg/L、總磷8.0mg/L,分別超標2.6倍、3.25倍、2倍、2.025倍、1.775倍。2025年4月17日,我局對你養豬場污染物超標案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你養豬場于2025年3月28日提供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養豬場具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5年3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和輔證材料等證據,證明你養豬場有超標排放養殖污染物的行為。
3.湖南品標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種養結合農田灌溉水質檢測報告(A2240807743121)一份,證明你養豬場超標排放養殖污染物的事實。
4.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向你養豬場送達了《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永環責改(零)字〔2025〕3號)和《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執》,證明我局已經責令你養豬場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5.2025年5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整改情況,并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該養豬場對利用養殖廢棄物的農田進行了翻耕整改,消除了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6.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養豬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永環罰(零)告字〔2025〕2號),并于2025年5月29日送達你養豬場,告知你養豬場享有陳述申辯權。你養豬場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規定,經我局研究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仟叁佰伍拾元整(¥:5350元)。
限你養豬場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養豬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附件2:裁量表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3日
二、通用裁量表
表13 通用裁量表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Y |
||
1 |
違法行為的區域影響 |
縣級行政區域內(不跨鄉鎮街或在園區范圍內) |
0%√ |
縣級行政區域內(跨鄉鎮街或超出園區范圍) |
5% |
||
跨縣級行政區域 |
12% |
||
跨市級行政區域 |
18% |
||
跨省級行政區域 |
27% |
||
2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5% |
||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11% |
||
12個月以上 |
22% |
||
3 |
違法行為發生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11% |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24%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5%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22% |
||
5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裁量起點的確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起點Y=(處罰最低倍數/處罰最高倍數)×100%;
(3)如未規定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裁量起點Y=(《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對應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的計算方法:罰款金額=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處罰的最高倍數。
3、除專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違法情形均依據此表。
4、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5、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8、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3000/50000)×100%=6%
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6%+5%×94%]×50000=10.7%×5=5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