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6249 | 分類: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
文號 : |
永環罰(零)字〔2025〕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李生芳
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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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零陵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向我局反映永州富潤電器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生產廢水,流至隔壁湖南德諾貝萊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廠區內。3月19日至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永州富潤電器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1.你于2023年3月22日租賃該公司2號廠房靠南邊的房間,建設了2條絲印生產線和1條蝕刻生產線,2023年5月底開始生產,現場檢查發現你生產線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絲印廢水和蝕刻廢水排入2號廠房靠西邊的收集池,2號廠房靠南邊的廠房外一廠棚內有6個膠罐,罐內裝有蝕刻藥水(三氯化鐵、鹽酸、氯酸鈉、燒堿)15噸左右,還有一個方形塑料桶內有藍色液體(絲印廢水)約0.5噸,該方形塑料桶旁邊有一個雨水井蓋,有褐色液體(蝕刻液)流至雨水井內的痕跡,經查為蝕刻生產線生產時補充蝕刻液的抽水泵,在補充蝕刻液工作時出現滲漏,部分蝕刻液漏出流至雨水井內。
2024年3月19日至20日,我局委托湖南佳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廠區內廢液、廢渣和雨水井的水體進行了采樣監測。根據2024年3月29日湖南佳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湖佳藍檢字J(2024)HJ第150-07號)結果顯示:永州富潤電器有限公司廠內雨水井水質超標。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具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和你兒子李楠、永州富潤電器有限公司總經理高華和助理左麗婷、湖南德諾貝萊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楊宇添等人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湖南佳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湖佳藍檢字J(2024)HJ第150-07號)等證據,證明你存在非法排污的環境違法行為。
3.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2025年1月10日我局對你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2025〕3號),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于2025年1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聽證申請書,我局于2025年2月13日下午15時在永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組織召開了聽證會。你的委托代理人魯仁智提出如下意見:1.違法主體認定錯誤;2.無違法排放污染物情形和不具有排污或逃避監管的故意,對法律適用和處罰結果有異議;3.希望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我局經研究認為:1.你租用永州富潤電器有限公司廠房,獨立從事生產活動,是實際排污人,應獨立履行環境義務,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符合環境法律規范,對環境污染造成損害后也應依法承擔責任。因此,將你作為違法主體,認定正確。2.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結果,本次事件的主要特征污染物為pH,重金屬鉻、錳、鎳,富潤公司1#生產廠房的電木注塑件制品生產線、2#生產廠房五金件高溫烤漆、塑膠噴涂和電器總組裝工序均不產生含重金屬廢水。你投產的絲印蝕刻生產線中蝕刻工段會產生含重金屬蝕刻液、清洗工段會產生含重金屬廢水,廠內5#雨水井中水體的特征污染因子與廢儲液罐中蝕刻液所含的重金屬因子一致,本案件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明確,污染物遷移途徑清晰,與其造成的廠區范圍內雨水管網中水體重金屬超標和生態環境損害存在直接關系,你具有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你投產的絲印蝕刻生產線污染防治設施出現故障后跑冒滴漏,最終導致蝕刻液滲漏流至雨水井內。你沒有維護好污染防治設施,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主觀上具有逃避監管的故意,我局對你實施的違法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條正確。3.經我局審核,根據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2024年10月出具的《永州富潤電器有限公司廠區范圍內非法排污案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鑒于你在事后拆除了生產設施,花費25萬處置費用積極處理污染物,并交納了生態損害賠償金12250元,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第十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第五條“當事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損害后果意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與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后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了修復或者對無法修復的進行了替代修復或賠償,已履行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等相關文件作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罰情節的證明材料”之規定,你符合從輕處罰的情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5-1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的裁量標準,計算出罰款金額為31萬;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并經集體審議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輕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的規定,鑒于你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我局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16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計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3日
表5-1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10% √ |
||
1 |
違法行為表現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0% √ |
整體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10% |
||
偷排 |
20% |
||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
20% |
||
2 |
排放污染物種類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
||
3 |
違法行為持續 時間 |
不足1天 |
0% √ |
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
15天以上 |
15% |
||
4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6% |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15% |
||
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7% |
||
4次以上 |
16% |
||
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
計算方法:(裁量起點+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19%+2%)×100萬=31萬 從輕處罰:減少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15%,即罰款金額=31萬-15%×100萬=1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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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建設項目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3、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6、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