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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5977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環罰(冷)字〔2025〕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永州華晨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3796883493G
地址:永州市冷水灘區高科園谷源路與春江路交匯處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漢忠
2025年1月9日,永州市森林公安局冷水灘分局接群眾舉報稱永州華晨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非法貯存大量危險廢物,并將問題線索移交至永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冷水灘大隊。2025年1月9日、1月10日,永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冷水灘大隊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你公司旁邊一倉庫存放大量鐵桶及不明物質。經現場勘查,該倉庫貯存危險廢物HW49、HW13、HW08在該公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范圍內,但是貯存倉庫不在環評審批經營許可范圍之內,且該倉庫存放的危險廢物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2025年1月16日,經永州市生態環境局冷水灘分局固廢站工作人員清點認定:永州華晨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在該倉庫存放點非法貯存危險廢物HW49、HW13、HW08合計51435Kg。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公司具備承擔行政法律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制作的污染源現場監察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證明你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違法事實。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告(聽告)〔2025〕1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和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表13 通用裁量表”裁量規定,我局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計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2日
表13 通用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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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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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點 |
Y(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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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違法行為的區域影響 |
縣級行政區域內(不跨鄉鎮街或在園區范圍內)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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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行政區域內(跨鄉鎮街或超出園區范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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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縣級行政區域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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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級行政區域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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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級行政區域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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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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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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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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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違法行為發生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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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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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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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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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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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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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次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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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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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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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過程: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10% 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1-10%)]×100萬=1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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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裁量起點的確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如語義重復:涉及指“關聯到或牽涉到”;及指“至或到達”。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起點Y=(處罰最低倍數/處罰最高倍數)×100%;
(3)如未規定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裁量起點Y=(《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對應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2)如語義重復:涉及指“關聯到或牽涉到”;及指“至或到達”。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的計算方法:罰款金額=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處罰的最高倍數。
3、除專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違法情形均依據此表。
4、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5、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8、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