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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6-06561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谷初榮、谷橋林:
你們因涉嫌利用罐車非法排放養殖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經我局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我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永環罰(零)字〔2025〕11號),決定對谷初榮罰款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160000.00),對谷橋林罰款壹拾陸萬元整(¥160000.00)。因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法定方式均無法向你們送達上述法律文書,現依法向你們二人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永環罰(零)字〔2025〕11號)。請你們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我局(地址:永州市冷水灘區永州達到與城南大道交叉路口向南730米永州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2樓220)領取上述文書,逾期未領取,則視為送達。
你們應當自收到(視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及所附《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3)至指定銀行(賬戶信息詳見附件)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罰款的本數。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們可在收到(視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收到(視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聯系人:李琪林 聯系電話:0746-8323986
聯系地址:永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永州市冷水灘區永州達到與城南大道交叉路口向南730米永州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2樓220)
附件1:《行政處罰決定書》(永環罰(零)字〔2025〕11號)
2.行政處罰裁量計算方法
3.《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19日
附件1:
永環罰(零)字〔2025〕1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姓名:谷初榮、谷橋林
公民身份號碼:谷初榮 431102***********X
谷橋林 432901***********7
地址:谷初榮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號
谷橋林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組
2025年7月4日,我局接到梳子鋪鄉政府來電反映,有人在位于梳子鋪鄉荷葉塘村三丘田片老集體林場傾倒養殖廢棄物。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梳子鋪鄉政府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調查,發現系谷初榮、谷橋林二人于2025年7月4日利用罐車在林場內傾倒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棄物,污染面積約50平方米,荷葉塘村村民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經公安機關深入調查,谷初榮主動交待2025年6月19日利用罐車在梳子鋪污水處理站傾倒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棄物,造成梳子鋪污水處理站設備受損的問題。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谷初榮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合同復印件;谷橋林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們二人具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執法人員對谷初榮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的違法情況。
3.我局執法人員對谷橋林制作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違法情況。
4.我局執法人員對張群、張春江、魏建群制作調查詢問筆錄,佐證當事人違法情況。
5.零陵公安分局梳子鋪派出所提供的調查筆錄復印件,證明當事人違法情況。
6.梳子鋪污水站承建方浙江利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損失清單及采購合同,證明當事人對污水處理站設施設備受損情況。
7.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們二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字〔2025〕21號),無法聯系當事人谷初榮、谷橋林。2025年11月14日、27日我局分別在永州市生態環境門戶網站、零陵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永州日報進行了公告送達。2025年11月18日我局向谷初榮、谷橋林戶籍所在地分別郵寄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21號),并告知谷初榮、谷橋林的聽證和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時期內未提出聽證和陳述申辯申請,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5-1 裁量表的裁量規定,經我局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谷初榮、谷橋林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叁拾貳萬元整(¥320000.00);其中對谷初榮罰款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160000.00),對谷橋林罰款壹拾陸萬元整(¥16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們二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2:
(五)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表5-1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
|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
裁量起點 |
10% √ |
|||||
|
1 |
違法行為表現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0% |
|||
|
整體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10% |
|||||
|
偷排 |
20% √ |
|||||
|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
20% |
|||||
|
2 |
排放污染物種類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
|
3 |
違法行為持續 時間 |
不足1天 |
0% √ |
|||
|
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
|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
|
15天以上 |
15% |
|||||
|
4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
|||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6% |
|||||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15% |
|||||
|
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
|
2次 |
2% √ |
|||||
|
3次 |
7% |
|||||
|
4次以上 |
16% |
|||||
|
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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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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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100000/1000000)×1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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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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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20%+2%)32%×100萬=32萬元 其中對谷初榮罰款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160000.00),對谷橋林罰款壹拾陸萬元整(¥1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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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